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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煌铭 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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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企业分立的可行性及分立方案设计

(一)企业分立的可行性分析

(二)分立方案设计

二、企业分立纳税分析

(一)企业分立阶段

(二)股权转让阶段

三、企业分立的流程及各环节控制要点

(一)目标公司新设(分立)公司A

(二)分立流程

(三)股权转让

四、结论

笔者按:

在房地产并购重组的诸多方案中,企业分立一直被当做资产、土地或项目剥离的常用手段,尤其是通过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运用达到“以时间换空间”的效果(详见笔者2016年11月29日、2017年4月17日于本公众号“西政资本”发布之推文《房地产税务筹划实操系列(一)——房地产并购重组税务筹划实操大全》、《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七) ——交易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尽管如此,因企业分立依赖于合理的商业目的,因此以企业分立形式剥离项目或土地后将分立后企业股权转让给开发商的操作方式在实操层面经常会遇到障碍。为便于地产同业人士深入了解企业分立的并购手法,笔者根据所经办的企业分立工作经验,特就分立方案的设计、税费分析、税务筹划及工商变更等实操问题进行整体分析,以供同业人士明晰企业分立的操作精髓。

一、企业分立的可行性及分立方案设计

(一)企业分立的可行性分析

自2015年以来,深圳各区对加工制造类企业采用分立形式剥离资产并从事地产开发业务或以企业分立形式剥离土地/项目后转让给开发商用于地产开发一直采取限制的态度,尤其是2016年下半年以来,税务机关对企业通过分立的方式剥离资产实现资产重组的审核态度一直保持严厉的审核姿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分立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因此企业分立应向税务机关进行合理性解释并获得税局的认可。

根据笔者经办项目的经验,常见的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或分立理由一般表述为:“为保持公司的主营,拟进行重资产剥离,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发展现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以进一步突出主营,实现新三板挂牌或上市之目的;分立后新设的公司则从事招商、租赁或其他业务,并实现专业化经营”。此外,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下,单独以房产作为资产分立出新公司后转让股权涉嫌以规避税费为目的的资产转让。对此,在将目标物业作资产剥离时,必须并入目标公司的一部分债务(建议比例达到10%左右),以规避恶意避税之嫌。

(二)分立方案设计

目标公司通过存续分立的方式将目标物业剥离,并以该目标物业新设公司A(也即新设分立出公司A),最后收购方通过收购原股东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的方式实现对目标物业的持有。

(1)企业存续分立阶段:目标公司将目标物业及部分与目标物业相关的债务剥离出来,新设分立公司A(原股东全资持有公司A),即同步完成目标公司的工商变更以及公司A的新设;

(2)股权转让及价款交割阶段:原股东将持有的公司A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收购方,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方向原股东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工商变更阶段:新设分立的公司A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收购方名下。(工商变更系股权转让的一部分,但为方便下文进一步分析,在此特单独列示)。

二、企业分立纳税分析

(一)企业分立阶段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要求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而一般性税务处理时,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如目标公司分立后原股东立即将持有的公司A的100%的股权转让给收购方,则该企业分立不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满足的持股时限(12个月)的锁定要求,则此种情况下目标公司对分立出去的目标物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同时公司A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接收资产的计税基础。此外,因目标公司继续存续,目标公司应按上述确认的资产转让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所得税并可通过公募基金产品的买卖等形式进行有效化解(详见本公众号“西政资本”2017年3月1日之推文西政资本:税筹前沿——2017税筹宝典及节税比例分析》)。

2.增值税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实务中,很多开发商会基于税费的考虑,在企业分立的过程中围绕着目标公司本身的主营来操作(大部分都为实业公司),由此达到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效果。当然,从税务征管的角度而言,该类操作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

4.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二条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根据上述分析,就企业分立涉税事宜总结如下:

(二)股权转让阶段

1.企业所得税

一般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作平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需就溢价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及附加——无

3.土地增值税——无

4.契税——无

5.印花税——有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分立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分立满一年后将分立后企业(公司A)的股权转让给收购方时,因新分立企业(公司A)以原剥离资产的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因此股权转让时依旧会产生较高的溢价,根据笔者的经验,该种情况下将分立企业(公司A)的股权转让至原股东在税收优惠地设立的载体后再次转让股权将能起到明显的节税效果。

以上涉税分析总结如下:

三、企业分立的流程及各环节控制要点

(一)目标公司新设(分立)公司A

企业分立详细操作可参见市监局或工商局网站的相关流程说明,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工改项目原业主存在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当目标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时,目标公司的企业分立不仅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还需要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经信委变更备案等事宜。具体操作步骤及提交资料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外经贸委备案

当目标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时,其进行企业分立需先行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进行分立变更备案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等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公司A)新设登记(一般都与分立过程交叉进行,具体见下文)。

(二)分立流程

1.原股东、目标公司与公司A确定分立的方案,并确定资产分割的内容、价值及各方需负担的费用。

2.各方确认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表、资产清单以及拟分割出去的资产、负债清单,并起草分立方案(含分立目的、形式、债务分担办法等)。

3.目标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分立与被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同时与各方沟通好评估值(公允价值)、文件报批内容及程序,分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需明确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所得与损失等事项。

4.目标公司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存续与分立企业签署《分立协议》(拟分立的公司A在名称预核准后就可办理分立协议的签订等事宜)。

5.目标公司办理好分立决议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行权时间:登报后45日)。

6.目标公司将上述相关资料一并整理好后报税局审核确认(含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其中需向地税局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契税(办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不征税申请表》及《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等),向国税局申请免征增值税(办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及《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等),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与印花税按规定缴纳。

7.目标公司(存续)与分立企业(公司A)分别完成变更和新设登记。

8.目标公司(存续)与分立企业(公司A)共同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土地房产变更登记。

附:资料提交清单   

1.目标公司(存续公司)文件提交清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目标公司股东会同意分立的决议。

(3)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的编制以及财产分割明细(如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需委托第三方评估)。

(4)刊有公司分立内容公告的报刊(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5)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新一届股东会议决定(主要写明: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7)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8)由新一届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

(10)公司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分立企业(公司A)文件提交清单: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开业登记材料。

(2)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目标公司股东会同意分立的决议。

(3)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的编制以及财产分割。

(4)刊有公司分立内容的报刊(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5)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分立后存续公司原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三)股权转让

原股东将持有的公司A的100%的股权转让给收购方,双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结论

综合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以企业分立的操作为核心的地产并购手法依托于企业分立之合理商业目的的设定,在此基础上,除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外,其他税费基本都可以通过该种并购方式的灵活运用得以有效规避。尽管如此,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总体上仍旧是“以时间换空间”的效果,本质上仍未能有效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也即主要起到的是推迟纳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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